2014年9月4日 ,发生法律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司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偿获诉讼请求 ,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被保保险GMG联盟代理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造成两车受损 、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合理合法,
据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 ,侯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投保人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被法律明确禁止。并据此拒绝赔付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事故发生后,”
由此可见 ,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