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借名案情 :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不稳经依法登记 ,心赔
法院: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房又委托关系。
其次 ,蚀财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GMG合伙人最终的买房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 ?近日 ,不稳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借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 ,不发生效力。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再也要不回来。朋友关系 ,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基于感情信任 ,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多为口头约定,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 ,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引发的纠纷较多。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因为没有书面协议,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
律师: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