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公司辩称 ,东违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约担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任性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成交价120万元 ,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既气愤又无奈 ,李女士将A公司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 ,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 ,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 ,而后,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13年2月 ,”日前 ,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 ,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 ,吴某 ,
吴某则认为,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最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约定年租金4万元,以避免后续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 ,
现实中,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 ,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业公司辩称 ,不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