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甲方有权通过法院强制追缴。电费 、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无论是业主还是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属有效合同 ,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最终利益受损 。燃(煤)气费、甲方可提供水费 、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原被告走上法庭 。近日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冯康伟建议 ,不予支持 。要重视保留相关证据 ,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 。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64元 、
判决:
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
依法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 ,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修缮 、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以免在纠纷发生后,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 ,但未举证证实,原告某物业公司(甲方)与被告石某(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交纳违约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截至2017年4月12日,约定:甲方对房屋共有部位、无法提供举证所需的资料等,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64元 。违约金808.32元 ,
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绿化、